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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竹小字第 25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竹小字第257號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被 告 吳浩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所為之判決有脫漏,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107年8月1日判決在案。惟本院上開於107年8月1日所為之判決,漏未就原告請求之第2項聲明(即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751元,及自9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判決,爰依原告之聲請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育瑜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裁判日期: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