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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竹小字第 30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 年度竹小字第300 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張盛泉被 告 邱茹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 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一○七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裁判日期:2018-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