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竹小字第592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張盛泉周倫鈿被 告 聶晨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育瑜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