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7年度竹救字第7號聲 請 人 CRISTINE YANA VIRREY(克麗絲汀)代 理 人 曾鈞玫律師相 對 人 隆和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華上列聲請人因與隆和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受僱於隆和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製造工,卻被指示至「新竹市○○區○○路○段000 巷000 號」幫傭。工作時間自早上6 點半至晚上10點,共計15.5小時,被告除給付部分星期天工資外,從未支付原告平日超時工作及星期六工作日、星期天(例假)及國定假日工作加倍之加班費用,合計238,075 元等情,而提起給付加班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表為憑,堪認為真實。
三、本件聲請與法律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