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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司票字第 5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38號聲 請 人 鄭合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所簽發之載金額新臺幣2,3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7年4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詎前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為有價證券,須以佔有票據表彰權利,故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應由聲請人提出本票原本,以證明其為票據權利人。本件聲請人既主張其係執票人,自應提出系爭本票以資證明。惟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振國國際顧問有限公司已解散,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7日通知聲請人補正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變更事項卡及改列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嗣聲請人於107年7月9日提出民事陳報狀,表明相對人振國國際顧問有限公司已解散已無法定代理人供陳報,謹遵本院依法裁定駁回之聲請,故聲請人聲請本院逕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18-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