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913號聲 請 人 戴愛芬律師即被繼承人何新豐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何新豐遺產管理人,向本院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聲請人應併於上開期間內補正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可以遺產稅免稅證明代之)及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所處理遺產管理事物之詳細清單列表。
理 由
一、按法院依法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30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