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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68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858號債 權 人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卡麗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電梯保養契約書、發票、郵局存證信函影本等文件,惟經查債務人台灣卡麗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所示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4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變更事項卡,及改列正確之法定代理人,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