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601號債 權 人 家美生活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美女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慶元即林文芳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再者,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惟原建物所有權人林文芳已歿,債權人主張對其繼承人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林文芳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或有陳報遺產清冊之證明文件,該通知於107 年10月4 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於107 年10月9 日具狀表示林文芳於106 年4 月
6 日死亡,其父親、母親於法言之係繼承人,經戶政機關連線查詢,繼承人尚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程序等語。惟查,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程序,債權人應向法院查詢,由戶政機關並無從查知;且債權人未提出完整繼承系統表,本院亦無從得知被繼承人之父母即第二順位繼承人,是否即為先位順序之繼承人。故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因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