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602號債 權 人 家美生活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美女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淑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再者,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戴淑華核發支付命令以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惟並未表明債務人年籍資料及對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請求金額計算式,該通知於107 年10月4 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於107 年10月9 日提出建物第一類謄本及公司基本資料,並表示該建物所有權人為台灣好豆仕多股份有限公司,戴淑華為該公司董事長,於法律言之,戴淑華應繳清所積欠的管理費等語。惟查,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有其獨立之法人人格,董事長個人並非必然須為公司繳清積欠之管理費。故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對戴淑華個人請求之合法依據,因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