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32號聲 請 人 林清進即易連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易連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年9月25日就任為易連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136號備查在案,茲因該公司已清算完結,爰檢具相關文件聲報清算完結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檢附相關資料聲報清算完結,惟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函查易連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申報是否核定及完稅,經該分局函覆,易連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有欠稅未核定中、請本院暫緩核發准予備查處分等語,並未表示清算申報已核定完成,有該分局107年2月23日北區國稅竹北字第1071128775號函可憑,顯難認聲請人已了結易連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稅務現務,是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又經本院以107年3月7日新院千平民寶107司司32字第7350號函轉通知聲請人,是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另行具狀聲請展期。綜上,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俟稅務核定之現務了結後,再向本院聲請備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