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助字第1355號債 權 人 楊正宏 住宜蘭縣○○鄉○○路○段0巷0號代 理 人 蕭聖澄律師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A
戶債 務 人 李紹平 住宜蘭縣○○鎮○○街000○0號
居宜蘭縣○○鎮○○路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債權人請求依據本院105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判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命登記機關移轉至債務人名下後依不動產執行規定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上之外觀認定。如係不動產者,應以登記機關之登記,為形式審查認定之依據。又縱如原告主張民事確定判決非有再審事由並依法提起再審之訴,經民事法院依再審程序將之廢棄改判前,尚非當然無效,而仍有其確定力,然此裁判之拘束效力應僅存在於該案之當事人即原告與系爭祭祀公業間,惟就系爭祭祀公業之全體派下員而言,其等權益亦與原告本件申請移轉登記之標的密切相關,自屬權利關係人,卻未參與系爭民事判決之訴訟程序,又因鄭貴章不具系爭祭祀公業合法管理人之身分,自應無權以系爭祭祀公業之管理人身分代表全體派下員合法應訴,是縱系爭第88號民事判決誤以之為管理人而為原告勝訴之實體確定判決,對於全體派下員是否得生確定判決之拘束力顯非無疑,此有高法院民國93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判決意旨、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3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債權人於108年10月4日提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58號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對債務人李紹平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則係債務人對第三人公業鄭萬盛嘗、祭祀公業鄭萬盛、祭祀公業鄭萬盛嘗及鄭萬盛嘗(下稱「第三人」)依據本院105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判決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請求移轉所有權之債權,並請求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命第三人將該不動產交與執行法院,依關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之。嗣後債權人另於110年8月23日具狀請求增加執行標的執行方法「依據同法第116條第2項基於確定判決,或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調解,第三人應移轉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於債務人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執行之」。請求本院「 依據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8號民事判決」將執行標的所有權命登記機關「移轉至債務人名下後,再依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之」。本院遂將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事件(本院原分108年度司執字35350號辦理),併入本院107年度司執助1355號執行事件。本院於110年8月17日以新院嶽107司執助禹字第1355號執行命令請地政機關「准債權人林礽松代債務人李紹平辦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於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辦理查封登記」,然此執行命令,因①經本院107年度司執助字第1355號於110年9月14日以裁定撤銷後,經債權人及另案債權人林礽松(現已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下稱「債權人林礽松」)聲明異議,本院以110年度執事聲字第41號於110年12月24日以裁定駁回聲明異議後,經債權人林礽松提起抗告(債權人未據提起抗告而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31號於111年3月31日裁定抗告駁回,經債權人林礽松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30號於111年8月3日裁定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更一字第34號遂於111年9月14日裁定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更為裁定,本院107年度司執助字第1355號於112年3月17日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林礽松聲明異議,經債權人林礽松聲明異議,由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9號於112年4月11日以裁定駁回聲明異議後,經另案債權人林礽松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542號於112年7月31日裁定抗告駁回,因債權人林礽松未抗告而裁定確定,本院遂乃於112年12月28日以新院玉107司執助禹字第1355號執行命令,通知地政機關撤銷本院110年8月17日執行命令確定。②債務人於110年3月25日委託他人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由第三人移轉登記予債務人,經登記機關駁回債務人之申請,債務人後提起行政訴訟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2號判決駁回其訴,再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3年2月22日以112年度上字第135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是以債權人前述請求執行之標的,本院認無法依據債權人之請求執行。
三、本院於113年3月21日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以新院玉107司執助禹字第1355號函請債權人查報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債權人遂於同年4月22日陳報請求執行如附表之13筆不動產,並檢附相關謄本,然依據債權人所提出之謄本登載,附表所示之13筆不動產皆非屬債務人所有,而分別為祭祀公業鄭萬盛嘗、祭祀公業鄭萬盛、公業鄭萬盛嘗、鄭萬盛嘗所有,則債權人請求顯與法未合,本院自無法依其所請進行執行程序,是以認係未合法查報債務人之財產,故核予債權憑證。債權人於同年5月14日具狀聲明異議,請求追加「就原執行名義既追加執行第三人執行標的繼續執行」,並請求撤銷前核發之債權憑證。並主張依據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8號民事判決,「將本件執行標的所有權命登記機關將第三人行名下移轉至相對人名下後,再依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之。」。
四、債權人於113年4月22日陳報狀內,僅稱執行標的為附表之13筆土地,並未為其他之說明,經本院形式審查認定附表之13筆不動產非債務人所有,因債權人係由律師代理具狀,本院自以書狀文字之文義認定當事人之真意,因而未准許債權人之請求,故核予債權憑證,核先敘明。嗣後債權人於同年5月14日具狀說明,本院始知債權人欲主張執行之標的,乃係依據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8號民事判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該請求權係債權請求權,其效力僅存在於該案之當事人間,並不得對該案當事人以外之人主張。而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8號民事判決內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鄭貴章,既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25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570號民事判決既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65號民事裁定確定確認鄭貴章對第三人祭祀公業鄭萬盛嘗、祭祀公業鄭萬盛、公業鄭萬盛嘗、鄭萬盛嘗之管理權不存在,自應無權以系爭祭祀公業之管理人身分代表全體派下員合法應訴,是縱系爭第88號民事判決誤以之為管理人而為原告勝訴之實體確定判決,對於全體派下員是否得生確定判決之拘束力顯非無疑。而本件債務人依據上述第88號民事判決請求登記機關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登記於自己名下之程序,已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2號判決駁回其訴,再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3年2月22日以112年度上字第135號裁定駁回,否准其申請;本院前核發「准債權人代債務人李紹平辦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於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辦理查封登記」之執行命令,亦因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542號於裁定駁回債權人林礽松之異議後,而撤銷確定,已如前述,則債權人復於同一執行事件中,重新就上述無法進行之程序提出聲請,顯無辦理,自應駁回其此部分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五、另債權人請求撤銷本院113年4月26日新院玉107司執助禹字第1355號債權憑證乙節,本院前先後於113年6月19日、7月8日函請債權人繳回上開債權憑證,債權人於同年7月23日繳回。本院並又於113年10月30日以新院玉107司執助禹字第1355號執行命令撤銷該債權憑證,該命令已於同年11月5日送達,附此敘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表:
107年司執助字001355號 財產所有人:祭祀公業鄭萬盛、祭祀公業鄭萬盛嘗、鄭萬盛嘗、公業鄭萬盛嘗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竹北市 三崁店 水坑口 100 790 全部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所有人祭祀公業鄭萬盛 2 新竹縣 竹北市 三崁店 水坑口 122 3065 全部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三七五租約、所有人祭祀公業鄭萬盛 3 新竹縣 竹北市 三崁店 水坑口 133 6518 全部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三七五租約、所有人祭祀公業鄭萬盛 4 新竹縣 竹北市 三崁店 水坑口 135 5189 全部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三七五租約、所有人祭祀公業鄭萬盛 5 新竹縣 竹北市 三崁店 水坑口 137 4452 全部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三七五租約、所有人祭祀公業鄭萬盛 6 新竹縣 竹北市 三崁店 水坑口 98 306 2分之1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三七五租約、所有人祭祀公業鄭萬盛嘗 7 新竹縣 竹北市 三崁店 水坑口 104 1688 2分之1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三七五租約、所有人祭祀公業鄭萬盛嘗 8 新竹縣 竹北市 三崁店 水坑口 113 6421 2分之1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三七五租約、所有人祭祀公業鄭萬盛嘗 9 新竹縣 竹北市 三崁店 水坑口 118 3845 3845分之529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三七五租約、所有人祭祀公業鄭萬盛 10 新竹縣 竹北市 東海窟 東海窟 83 2999 2分之1 備考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所有人鄭萬盛嘗 11 新竹縣 芎林鄉 綠獅 124 6155.62 全部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三七五租約、所有人公業鄭萬盛嘗 12 新竹縣 芎林鄉 綠獅 125 1773.02 全部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三七五租約、所有人公業鄭萬盛嘗 13 新竹縣 芎林鄉 綠獅 133 570.31 全部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三七五租約、所有人公業鄭萬盛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