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姜泯瑄代 理 人 陳俊成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代 理 人 林金圳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姜泯瑄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國(下同)107年1月18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本院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經本院將債務人變更處分方式使債權人得於107年10月23日債權人會議表示意見,並無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附表: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債務人姜泯瑄 │├───────────────────────────┤│(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號碼AGH0000000) ││處分方式:債務人願提新臺幣(下同)50,469元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分配。 │├───────────────────────────┤│(2)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號碼PL00000000) ││ 處分方式:債務人願提33,852元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 分配。 │├───────────────────────────┤│(3)汽車(車號:00-0000),西元1995年出廠。 ││ 處分方式:債務人願提5,000元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 分配。 │├───────────────────────────┤│(4)機車(車PW8-757),西元2003年出廠。 ││處分方式:債務人願提1,000元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分 ││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