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司聲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88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陳虹雯相 對 人 宇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鄭翰鴻人相 對 人 郭繼汾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存字第159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59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5期登錄債券新臺幣伍佰萬元,准以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1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票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30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5期登錄債券新臺幣伍佰萬元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經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5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上開提存之債券即將到期,聲請人擬改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1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票為擔保,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30號民事假扣押裁定、106年度存字第159號提存書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經本院審閱聲請人所提之前開證物,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59號擔保提存事件及106年度司裁全字第30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8-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