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81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邱怡芳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陳秋蔚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家全字第9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返還借款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107年度家全字第8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以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111號乙案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前雖聲請以本院以107年度家調字第230號調解,然該案業於107年9月11日以調解不成立終結,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前揭卷宗核閱無訛。又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借款請求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