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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0號聲 請 人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祁甡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國中、龍淑真間聲請裁定股票買回價格事件,性質上屬於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 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裁定股票買回價格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惟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標的價額(即聲請人公司於股東會決議當日之股票價格,乘以相對人持有之股數),並按系爭標的價額及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裁判日期:2018-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