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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司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1號聲 請 人 史富元即盛盈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盛盈投資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因盛盈投資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史富元為盛盈投資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盛盈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盛盈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已向本院聲報盛盈投資有限公司清算完結,爰依法請求指定聲請人為盛盈投資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股東同意書、清算申報書及本院民國107 年5 月17日新院平民寶107 司司20字第1642 1號函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係盛盈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盛盈投資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20號清算完結案卷宗審認無訛。

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盛盈投資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該公司全體股東同意選任之聲請人為盛盈投資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8-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