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熊福嘉即擎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擎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熊福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住臺北市○○區○○路○○○ 巷○○號7 樓)為擎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擎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擎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擎展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於民國106 年9 月30日向本院聲報擎展公司清算完結,並經107 年2 月13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熊福嘉為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爰依公司法之規定,請求指定熊福嘉為擎展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擎展公司107 年2月13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熊福嘉為擎展公司之清算人,擎展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44號清算完結案卷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擎展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熊福嘉為擎展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