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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原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原 告 張銀蘭被 告 彭弘亮

吳世綸鄧 偉陳芳禹詹靜雯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2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全案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本件主張被告等人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騙其財物之同一事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46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陳芳禹有罪在案;經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45號、107年度訴字第220、338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吳世綸、彭弘亮、詹靜雯、鄧偉有罪在案,因被告吳世綸、彭弘亮、詹靜雯、鄧偉均就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全案尚未終結,其等犯罪嫌疑於上開刑事程序之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案件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