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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原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2號原 告 鍾佳儒被 告 彭弘亮

吳世綸鄧 偉詹靜雯黃彥銘劉原豪陳威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8年2月22日以被告等人涉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犯嫌,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因被告等人對該案提起上訴,其等犯罪嫌疑確實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而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該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67號刑事判決駁回其等之上訴,全案因而確定,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即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撤銷本院108年2月22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