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30號聲 請 人 林憲霜相 對 人 鐳揚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鴻琮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民間團體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叁拾萬壹仟貳佰零伍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㈠指派調解人、㈡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 項第1 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給付薪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進行勞資爭議調解,調解結果成立,相對人同意支付聲請人積欠之薪資新臺幣(下同)243,864 元、資遣費28,584元、預告工資23,333元、特休未休工資3,500 元、勞保多扣未繳1,924 元,合計301,205 元。詎相對人未履行調解內容,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調取本件勞資爭議協調紀錄全卷核閱無訛,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資方(即相對人)積欠林憲霜(即聲請人)工資為243,864 元、資遣費28,584元、預告工資23,333元、特休未休工資3,500 元、勞保多扣未繳1,924 元,合計301,205 元,相對人願儘速給付」之結論,相對人又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琬茹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