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6號聲 請 人 陳冠偉相 對 人 鐳揚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鴻琮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民間團體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參拾壹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 項第1款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雙方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7 年3 月22日經新竹縣政府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7 年
5 月31日前支付聲請人預告工資、薪資、資遣費及差旅費共新臺幣(下同)53,731元,詎相對人未依約定履行協議內容,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既經調解成立,而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義務,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