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暫字第75號聲 請 人 陳嬿如
陳瑩真陳儀芳陳昱安陳璟銘代 理 人 陳詩文律師
吳俊銘律師相 對 人 陳秀明上列當事人間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禁止相對人陳秀明於本院一0七年度監宣字第三0九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定確定或撤回終結前,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處分、設定負擔、出租、出借之行為。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
1 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1項第1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前,得為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及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2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女,相對人自民國 104年9月1日配偶過世後,意志消沈,數度酒醉跌倒,曾發生公共危險之交通事故,並因重聽、退化,曾跌坐浴室睡著,忘記關火,屢陷危險。105年4月間,相對人結識訴外人葉月蓮,遭葉月蓮以欠債、欲與相對人出遊、住宿、結婚為由騙取財物。葉月蓮尚於107 年5月6日要求相對人同赴戶政事務所重新申請身分證件,並要求相對人之房客變更原指名聲請人陳璟銘之房租支票之抬頭為相對人,企圖領取該房租支票,其後並將相對人農會之老農津貼領取一空,致相對人之農民健保費用無法繳納而被催繳。經清查,相對人於一年內異常重辦存摺、身分證達4次之多。107 年10月起葉月蓮自相對人之土銀帳戶內陸續領走新臺幣(下同)62萬元,見相對人所存現金不多,竟鼓動相對人將名下不動產移轉與伊。若相對人於意思表示能力有疑義之情況下持續移轉財物與第三人,將造成相對人重大財產損害,以致日後無法支應老年生活所需,為避免相對人承受不可彌補之損害,聲請人業已提起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309號事件,請求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聲請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必要之暫時處分,以維相對人之權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因飲酒及年老退化致有認知功能明顯受損、容易受騙等傾向,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已聲請裁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現由本院以107年度監宣字第309號審理在案等情,業據提出聲請狀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年度監宣字第309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查核無誤,堪信為真正。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屢受第三人葉月蓮詐騙,多次重辦身分證、存摺,每月老農津貼被提領一空、土地銀行新竹分行之款項被陸續提領62萬元,猶要求相對人移轉不動產與伊等情,業據提出存摺、農民健康保險費繳款單、支出明細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等為憑,相對人到庭,亦自陳有此情事,並陳稱同意聲請人所為請求等語,堪認聲請人所為主張尚非無據。相對人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究竟已否達於應為監謢或輔助宣告之程度既尚在本院調查中,為確保相對人財產安全,避免日後發生重大之損害,於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309號事件裁定確定或撤回終結前,自有暫時限制其本人處分如附表所示財產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附表:相對人陳秀明財產內容┌──┬─────────────────┬─────┐│編號│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 1 │新竹市○○段○○○○號建物 │全部 │├──┼─────────────────┼─────┤│ 2 │新竹市○○段○○段○○○○○○○號土地 │3分之1 │├──┼─────────────────┼─────┤│ 3 │新竹市○○段○○○○○號土地 │5分之1 │├──┼─────────────────┼─────┤│ 4 │新竹市○○段○○○○號土地 │5分之1 │├──┼─────────────────┼─────┤│ 5 │新竹市○○段○○○○號土地 │4分之1 │├──┼─────────────────┼─────┤│ 6 │新竹市○○段○○○○號土地 │4分之1 │├──┼─────────────────┼─────┤│ 7 │新竹市○○段○○○○號土地 │4分之1 │├──┼─────────────────┼─────┤│ 8 │新竹市○○段○○○○號土地 │4分之1 │├──┼─────────────────┼─────┤│ 9 │新竹市○○段○○○○號建物 │5分之1 │├──┼─────────────────┼─────┤│ 10 │新竹市○○段○○○○○號土地 │全部 │├──┼─────────────────┼─────┤│ 11 │新竹市○○段○○○○○○○號土地 │全部 │├──┼─────────────────┼─────┤│ 12 │新竹市○○段○○○○○號土地 │全部 │├──┼─────────────────┼─────┤│ 13 │新竹市○○段○○○○○○○號土地 │全部 │├──┼─────────────────┼─────┤│ 14 │新竹市○○段○○○○○號土地 │全部 │├──┼─────────────────┼─────┤│ 15 │新竹市○○段○○○○○號土地 │全部 │├──┼─────────────────┼─────┤│ 16 │新竹市○○段○○○○○號土地 │5分之1 │├──┼─────────────────┼─────┤│ 17 │新竹市○○段○○○○○號土地 │5分之1 │├──┼─────────────────┼─────┤│ 18 │新竹市○○段○○○○○號土地 │5分之1 │├──┼─────────────────┼─────┤│ 19 │新竹市○○段○○○○○號土地 │5分之1 │├──┼─────────────────┼─────┤│ 20 │新竹市○○段○○○○○號土地 │5分之1 │├──┼─────────────────┼─────┤│ 21 │新竹市○○段○○○號土地 │200分之13 │├──┼─────────────────┼─────┤│ 22 │新竹市○○段○○○○○號土地 │200分之13 │├──┼─────────────────┼─────┤│ 23 │新竹市○○段○○○○○號土地 │200分之13 │├──┼─────────────────┼─────┤│ 24 │新竹市○○段○○○○○號土地 │200分之13 │├──┼─────────────────┼─────┤│ 25 │新竹市○○段○○○○○號土地 │200分之13 │├──┼─────────────────┼─────┤│ 26 │新竹市○○段○○○○○號土地 │200分之13 │├──┼─────────────────┼─────┤│ 27 │新竹市○○段○○○○號土地 │200分之24 │├──┼─────────────────┼─────┤│ 28 │新竹市○○段○○○○○○號土地 │200分之24 │├──┼─────────────────┼─────┤│ 29 │新竹市○○段○○○○○○號土地 │200分之24 │├──┼─────────────────┼─────┤│ 30 │門牌號碼新竹市○○街○○○○○號未辦第 │5分之1 ││ │一次所有權登記建物(稅籍號碼: │ ││ │00000000000號) │ │├──┼─────────────────┼─────┤│ 31 │門牌號碼新竹市○○街○○○號未辦第一 │全部 ││ │次所有權登記建物(稅籍號碼: │ ││ │00000000000號) │ │├──┼─────────────────┼─────┤│ 32 │門牌號碼新竹市○○路○○○巷○○○○號未 │全部 ││ │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建物(稅籍號碼:│ ││ │0000000000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