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調裁字第16號聲 請 人 林仁信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相 對 人 魏伊巧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確認聲請人林仁信與相對人魏伊巧間於民國101年8月3日之離婚無效。」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聲請人林仁信與相對人魏伊巧間於民國101年1月18日及101年8月3日之離婚均無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