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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家調裁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調裁字第36號聲 請 人 王瑞琴相 對 人 王昱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3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王瑞琴(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王瑞琴(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毓青

裁判日期:201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