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陸許字第11號聲 請 人 陳柏元代 理 人 許民憲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曠天娥間聲請裁定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