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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婚字第 11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婚字第110號原 告 張瑞娥被 告 王銘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0年9月6日結婚,婚後兩造曾共同於台北、桃園地區居住,102年間被告因案被警察逮捕入監,直到103年4、5月間出監,再與原告同住,但103年間被告無工作,每日出門做什麼也不准原告過問太多,是原告不知被告出門從事何活動,104年之後被告即失聯迄今,原告是在警政署網站查得被告現又因案經通緝,106年10月間被告再因施用二級毒品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請求離婚等語。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遵期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兩造係夫妻,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兩造結婚資料相符,有新竹縣尖石鄉戶政事務所107年6月27日尖鄉戶字第1070000908號函檢附兩造之結婚登記資料相符,堪信屬實。

(三)原告主張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累犯,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嗣於刑事案件執行中經發布通緝,另有尚未審判之詐欺案件亦發佈通緝,行蹤不明等情,業據本院調取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及通緝紀錄表查核無誤。從而,被告確實因前揭案件,經本院106年度竹簡字第53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06年10月20日裁判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42頁以下)。是被告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訴請離婚。本件原告所為請求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於婚後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請求判決離婚,即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列,亦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18-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