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24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當庭諭知裁定限原告應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駁回其訴,有該日筆錄可佐。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