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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婚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20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原第一審之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1月21日107年度婚字第2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上訴人未於提起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裁判日期:2018-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