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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號原 告 炯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素蓮被 告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明定。

二、經查,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為雲林縣○○鄉○○村○○路○○○號,有公司登記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營業所在地並非本院管轄;又依兩造簽立之承攬工程契約書第2條約定,本件「雲水綠波25戶透天住宅新建工程」之施工地點為雲林縣斗六市○○里○○段,依該契約書第15條約定:「工程進行中,如有工程糾紛,雙方同意以基地位置管轄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工程承攬契約書1份可參,足見兩造亦合意因契約涉訟時,以工程所在地管轄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8-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