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9號原 告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威儀訴訟代理人 江鉅星
蔡耀瑩律師陳興蓉律師被 告 全維智屏科技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蔡倩玲兼前列二被告訴訟代理人 馮奕恆上列當事人間移轉商標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全維智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全維智屏科技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全維智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全維智屏科技有限公司」;關於「全維智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全維智屏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