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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消債更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黃建誠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07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2號)未能成立,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於107 年8月2日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懿中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1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並說明每月領取新竹縣政府之(子女)生活津貼補助數額為多少?

四、請提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就每月必要支出23,549元(含扶養費)提出相對應之單據證明,例如: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各項繳款收據等。

六、請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七、請陳明或提出本院判決離婚資料。

八、請敘明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借貸之資金用途。

九、請提出潘金蘭及黃畇翰之戶籍資料,並敘明黃畇翰目前工作情形及有無負擔家庭生活費用。

十、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8-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