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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4號聲 請 人 馬子傑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紀建鵬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始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苟聲請人未能提出合於上開要件之證明,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自無從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於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388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對相對人提起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3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惟因未繳納裁判費,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迄未補正,而由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裁定駁回債務人異議之訴在案。是聲請人聲請供擔保停止前揭執行案件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裁判日期:2018-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