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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8號原 告 賴遠旗

賴春雨賴雪枝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玉珍間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裁判日期:2018-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