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54號原 告 張富耕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張倍齊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間請求確認和解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 萬4,58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7,6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1 萬7,632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