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58號原 告 洪儒庠
洪儒釗洪儒銘洪儒熙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儒宗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彭亭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因確認調處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數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