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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05號原 告 劉慧欽

劉芊華吳秀琴李婕愷羅淑娥魏玉玲鍾仁峯邱富美前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 林思銘律師人 湯凱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品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管理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壹仟肆佰陸拾壹元(聲明第一項1,650,000元、第二項241,461元,合計1,891,4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裁判日期:201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