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07號原 告 陳明楷上列原告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市○○街○巷○○號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稅籍資料(包含納稅義務人、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等),並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排除侵害回復原狀所須花費之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