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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19號原 告 丁青青訴訟代理人 吳糧全原 告 玄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糧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載明本件被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具狀表明本件被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時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8-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