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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7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碩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萬1,28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2,59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裁判日期:201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