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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3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0號原 告 范姜唐訴訟代理人 陳石山律師

彭瑞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美惠間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裁判日期:2018-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