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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7號原 告 黃英雄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鴻記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柒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裁判日期:2018-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