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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8號原 告 張美妹

張煒晟張煒崧張朝相張美雲張美賢張美金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廣合祀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而派下權所佔比例究係依派下員「人數」或依「房數」決定,自應依祭祀公業之規約為認定(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658 號裁定要旨參照)。惟查被告祭祀公業廣合祀全體會員規約並未就全體會員之派下權所佔房數比例為任何約定,爰以全體會員之派下權人數比例為認定;依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祭祀公業廣合祀之派下權存在,而被告祭祀公業廣合祀所有土地公告現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 億0,843 萬1,62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8 萬4,171 元【即208,431,62

5 元×原告7 人之人數比例7/921 =1,584,17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74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8-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