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0號原 告 鞠生團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間,因確認承租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九規定計算),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