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3號原 告 包燕勳原告對被告巨匠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請求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000元,應繳納29,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3號原 告 包燕勳原告對被告巨匠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請求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000元,應繳納29,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