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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吳春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肆仟貳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零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補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裁判日期:2018-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