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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0號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古晋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參拾伍萬壹仟貳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肆仟零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參仟伍佰陸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日期:2018-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