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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4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3號原 告 雷德順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鄭玉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 萬4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裁判日期:2018-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