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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4號原 告 揚昇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威儀訴訟代理人 江鉅星被 告 全維智屏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倩玲人被 告 蔡倩玲被 告 馮奕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商標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原證5商標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衡以其請求係屬財產權之訴訟,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裁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上列訴訟標的價額,並按上列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規定補繳裁判費;若原告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不能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當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加計10分之1為1,650,0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裁判案由:移轉商標權等
裁判日期:2018-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