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9號原 告 彭春吉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蔣秀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零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柒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