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號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送達代收人 黃家興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楊立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壹仟壹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裁判日期:2018-02-05